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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药品广告治理要从多环节入手

2011-09-27 11:40 来源:医药经济报 作者:缪宝迎我要评论 (0) 点击:

核心提示: 违法药品广告几成社会公害,严重误导百姓的用药行为,群众对于政府部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难见成效颇有微词。药监部门对于虚假违法广告无执法权,但却总因对虚假广告治理不力而受到公众指责,某些执法人员不免会觉得“冤枉”。

 违法药品广告几成社会公害,严重误导百姓的用药行为,群众对于政府部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难见成效颇有微词。药监部门对于虚假违法广告无执法权,但却总因对虚假广告治理不力而受到公众指责,某些执法人员不免会觉得“冤枉”。笔者认为,药监部门与其委曲而难求其全,不如主动出击而求实效,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中大有作为。  

  宣传药品广告管理法规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通过发布违法广告牟取不法利益,理应受到处罚,但在工商部门实施处罚的过程中,总有一些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不了解、不熟悉药品广告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为由,企图从轻或减轻处罚。实际上,违法者对于法律条文的“无知”并不能成为其逃避处罚的理由,但有些人确实对于药品广告管理法律条文欠缺了解。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药品广告管理有明确规定,《广告法》中也有具体的条文规定,药监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药品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宣传普及。药品广告管理是《药品管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药监部门在落实、贯彻药品管理相关措施时,应当认真落实好药品广告的相关管理规定。如果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出不清楚药品广告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则表明药监部门未能做好相关宣传普及工作。  

  查处违法广告品种

  执法实践表明,进行违法广告宣传的药品本身大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依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可对其实施处罚。

  1.对于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查处。违法广告品种的标签、说明书违规比率较高,许多非法广告品种标示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大大超出了规定范围,此种情形下可直接依法按假药论处。有的违法广告品种标示的用法用量及贮藏条件等内容与药品标准不符,可依法按劣药查处。此外,笔者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许多违法广告品种在药品名称、注册商标标识方面也存在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6条规定予以处罚。

  2.依法抽样送检。以笔者所在辖区为例,违法广告品种不合格率较高,有些品种不但存在含量、性状、水分等项不合格,而且在中成药品种中非法添加化学药成分的现象也较为常见。

  3.做好核查工作。违法广告品种属于假药的占有一定比重,其中不少是假冒、盗用其他生产企业的批准文号,有的是则伪造批准文号。此外,有些违法广告品种采取的销售手段也有不规范之处。

  4.关注各地假药信息。各地对于查处违法广告品种时有动作,经常会揪出一些属于假药、劣药的“坏分子”。药监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稽查信息资源,做到非法广告品种一处被查便遍地开花,让假劣药品无处藏身。目前,不少违法广告品种往往“流窜作案”,药监部门必须联动打假。药监稽查部门应有专人从事打假信息采集工作,一旦发现广告假药流入本地,即刻形成合围之势,让其无处逃遁。

  5.严密监控媒体药品广告。药监稽查部门应对媒体发布的涉及本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广告进行全面、即时监控,配备必要的监控设备,订阅相关报刊,确定由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阅读和收视、收听各类药品广告,并做好详细记录。要努力做到:非法广告一经刊出(播出),药监稽查人员即时出击,对广告品种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让违法者有喘息之机。  

  依法严惩违法企业

  在处方外违法添加化学成分属于典型的故意造假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应撤销该品种的批准文号。屡次制假售假者,还应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违法广告品种的企业,其各种经营记录、验收台账等往往不符合GSP要求。对药品经营企业违反GSP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停业整顿乃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此外,许多违法广告品种实际是通过出租、出借或交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手段销售的,因此,在认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药监执法人员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2条规定实施处罚。

  《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情形之一是:“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法律条文并没有规定超出规定范围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标明在何处就应当按假药论处,因此,只要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品种与某企业经营的该品种发生必然联系,该品种依法就可以按假药论处。  

  曝光违法药品广告

  对于查获的违法广告品种,要通过一切可行的方法及途径予以公示,防止群众上当受骗。

  首先,揭露违法广告品种的虚假欺骗性。对违法广告品种夸大疗效的行为要通过媒体予以深刻揭露,要向公众说明该品种国家规定的功能主治与适应症,说明该品种广告中宣传的疗效是不实之词。不少违法广告品种还以暴利“敲诈”老百姓,对此也要予以揭露。如果某违法广告品种被查实属于假药的,更要抓住机会,大肆为其作“反广告”。

  其次,实名曝光经营企业。对于屡次经营违法广告品种的药品经营企业,要通过媒体实名曝光。要通过媒体曝光,让欺骗老百姓的企业美誉度下降,失去顾客的信任,失去立足市场的资本。

  第三,曝光违法广告发布者。药监部门应通过适当的形式对某些“唯利是图”的媒体予以曝光。要通过药监部门的积极作为,孤立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将更多的违法广告挡在门外。  

  向工商移送不走形式

  目前,一些地方的药监部门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后,往往向工商部门一移了之,便不再过问。笔者认为,移送仅是开始,追踪移送的违法广告查处情况是药监部门的重要职责。

  为此,应注重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抓反馈。凡是移送查处的案件,必须有查处结果的反馈,在移送文件中应作出明示。二是依据违法情节,提出处罚建议。三是对查处不力的行为予以监督。工商部门对移送的案件如果没能依法实施处罚,药监部门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对涉嫌违法行政甚至包庇、纵容违法广告行为的,应向其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必要时也可向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可见,药监部门在治理违法药品广告中可以大有作为。只要痛下决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终将被消灭,笔者期待这一天早日到来。 

Tags:药品广告 经营企业 药品管理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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