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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制销售的法律风险

2012-05-11 09:23 来源:医药经理人 作者:姚岚 点击:

核心提示:佣金制销售替代底价招商的代理制后,首先变化的是合作双方的法律关系,由基于药品购销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转化为基于劳务或服务的劳务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代理人的角色也由买卖货物的商人转化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促销服务的劳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商。

佣金制销售替代底价招商的代理制后,首先变化的是合作双方的法律关系,由基于药品购销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转化为基于劳务或服务的劳务合同关系或者服务合同关系,代理人的角色也由买卖货物的商人转化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促销服务的劳务提供者或服务提供商。比照医药行业的“研发外包”和“生产外包”,可称之为“销售外包CSO”。

这里以佣金制结算方式承担临床促销工作的市场主体,目前并没有严格资质的限制,既可以是公司,例如,药品经营公司、咨询顾问公司、培训公司、信息公司等,也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个体

工商户、合伙企业等。虽然不同法律形态的市场主体所承担的临床促销工作几乎完全相同,但是,由于活动中的身份和名义不同、佣金费用支出的财务处理不同,营销活动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具有显著差异。

1 主体是自然人

由于该自然人往往并不是制药企业的员工,但其对外开展促销活动时,又需要以药厂员工的名义进行。因此,其可能会采取自印名片等形式,这种情况下制药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是最大的,一般来说有四类:

一是违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由于企业未与自然人身份的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及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因公受伤,该自然人完全可以依据名片,进出制药企业工作机构的出入证,商业发货和进销存的记录单,以及各时段票据报销记录,收取佣金的记录等通过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事实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其相应的赔偿。此类纠纷中,如果涉案的自然人人数众多,企业还可能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基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应处罚。

 二是逃税罪刑事法律风险:当企业把大量的佣金支付给个人的时候,并没有按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构成“逃税罪”。

三是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政法律风险:一般来说,制药企业在委托自然人承担临床促销的同时,势必要在依约支付佣金的同时,接受大量杂乱的票据作为财务记账的凭证,计入经营成本,一旦在引发劳动法律纠纷或者涉嫌逃税罪的调查时,必将暴露无遗。这时候,该制药企业主要面临的是违反财务制度的行政处罚。如果是上市公司,还可能受到其他刑事责任的追究。

四是商业贿赂类法律风险:药品购销领域向来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而行业潜规则渐渐为社会所公知和公认。一旦事件被曝光,公司行为与个人行为其实是难以隔离开的。以制药企业名义促销的自然人轻而易举地就会把促销行为的法律风险转化为药厂的商业贿赂风险。

2 主体是非医药经营资质的公司

当佣金制销售的主体是公司时,尤其是非药品经营性质的普通社会咨询服务类公司时,可以与制药企业通过很多方式展开服务外包合作。

由于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公司层面的外包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可以较大限度地为制药企业避免劳动用工、商业贿赂和财务票据的法律风险,而这部分风险其实并不是不存在,只是通过合法合理的商业交易的方式,转移给了佣金销售制的代理服务商。

这样设置的不足通常是代理服务公司的税负所导致实际竞争力不足,一般来可通过设立若干家小微企业或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来弥补。

3 主体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

佣金制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作为经营的市场主体时,最大的优点是没有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所分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即可。因此,如果承担佣金制结算的临床促销代理机构是个体工商户或者合伙企业时,制药企业的法律风险也是相对较低的。诸如,工作人员身份冒用所带来的劳动法律风险,佣金支付的逃税形式风险,票据处理的财务风险大体都可以避免,但人员规模、经营范围和无限责任等有可能成为未来业务发展的障碍。

作者:姚岚

Tags:佣金制销售 底价招商 代理制

责任编辑:陈竹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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