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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2种重大疾病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2012-06-03 10:58 来源:海口晚报 作者:李晶晶我要评论 (0) 点击:

日前,海南省卫生厅下发《海南省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6月1日起,把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在内的22种重大疾病纳入到新农合补偿范围,提高报销保障水平,并实行分级定点救治。海南正逐步扩大重大疾病病种范围,实行病种限价定额付费。

 

22重大疾病分级定点救治

    《方案》明确,0-14岁儿童先天性法鲁氏四联症外科手术治疗费用限价5万元;急性心肌梗塞手术介入治疗在二级医院限价为5.1万元,在三级医院限价为5.9万元。海南省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诊断治疗方案及我省近年医药费用水平,分类测算,合理确定各重大疾病平均医药费用的限价标准。目前,22种费用较高、影响生命或劳动能力、治疗疗效确切、病例数相对较多的疾病纳入到海南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海南省人民医院、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农垦系统医院、海口市人民医院在内的数十家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将作为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按病种实行分级定点救治。

    重大疾病原则上应在有条件能力救治的县(市)二级公立定点医院就诊,县(市)二级公立医院无条件救治的可申请转诊至省(市)二、三级公立定点医院救治。重大疾病未经转诊审批到上级定点公立医院就诊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只能在三级定点救治的病种除外)。

参合儿童大病最低自付5%

    新农合基金按限价标准分级定比例支付,参合农民按限价内实际费用分级定比例支付,超出限价标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和参合患者按1:1比例承担。参合患者超出限价标准费用的自付50%部分可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报销支付。因自动出院、转科、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主要治疗且医药费用未达到限价标准的50%或住院天数小于等于该病种平均住院天数的一半,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与重大疾病患者分级定比例支付,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医疗救助再按比例支付。

    其中,0-14岁儿童先心病、急性白血病、先天性法鲁氏四联症、>14岁先心病参合患者在三级定点救治医院行外科手术治疗或介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按限价费用的75%定额支付,医疗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按限价费用的20%定额支付,参合患者按限价内实际费用的5%自付。其他重大疾病如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重性精神病、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医药费用实行限价标准分级定比例支付。

非定点医院治疗不列入保障范围

    《方案》明确,在一个参合年度内,重大疾病患者同一个疾病过程住院手术(指同疾病诊断进行外科手术或介入治疗)限享受一次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执行。重大疾病患者介入或外科手术救治,按照相关临床路径和诊疗操作规范使用药物和诊疗项目,不受我省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目录的限制。终末期肾病病人进行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中,所发生的其它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报销支付。

    此外,重大疾病患者如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或采取方案规定以外的治疗方法等情况不列入提高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范围,按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规定报销支付。有社会慈善组织救助项目(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救助)、重性精神疾病和耐多药肺结核管理治疗项目支持的重大疾病患者,先由慈善救助项目、重性精神病和耐多药肺结核管理治疗项目资金实施医疗费用减免后,剩余医药费用再按照上述新农合与医疗救助标准进行补偿支付和救助。

Tags:新农合 海南 补偿 范围 疾病

责任编辑:ref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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