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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值得商榷

2012-10-15 15:31 来源:中国医药联盟 作者:张国山 点击:

核心提示:9月17日,经济参考报、二十一世纪网、和讯网等众多媒体报道称,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将出台对药品流通行业变革发展具有指导性的《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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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经济参考报、二十一世纪网、和讯网等众多媒体报道称,国务院医改办近期将出台对药品流通行业变革发展具有指导性的《关于药品流通行业改革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从政策等各方面给予药品流通企业间的并购予以支持,清除并购的政策障碍。二是规范医院药品的流通程序,解决医生拿药品提成问题。三是充分保护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利润,保障药品质量。四是鼓励药品零售企业的发展,医院不得限制处方外流,充分保障患者知情权。

《意见》中第二点“关于规范医院药品的流通秩序,解决医生拿回扣提成问题”的思路是:1)维持现行的省级药品招标措施,但是新的药品招标中标价格不是医院采购价,而是医保支付价格(相当于医院药品零售价格);对于已经完成药品招程序的省份,继续执行中标后政府公布的最高临时限价作为医保支付价格。2)允许医院与生产企业或配送商业重新洽谈进货价格,即允许医院“二次谈价”。即鼓励医疗机构尽量以“底价”采购药品,由此形成的零售价与进货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医院的收入,分配给医生,使医生当前从医药代表手中拿药品回扣(暗扣)改为通过绩效考核从医院拿绩效奖金(明折明扣),也就是解决医生拿药品回扣由不合法的“暗扣”变为合法的“明扣”,从而改变当前的暗地回扣、药价虚高、过度用药、非法贿赂、倒票洗钱、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如此这般,看似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我想说这一政策出发点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错误的,现实中也是不可行的。

第一,2012年3月14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中明确规定,“十二五”期间要“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并将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作为“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环节。国务院颁布的上述文件笔墨未干,现如今“医改办”就想将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改为“营利”性质,岂不是朝令夕改?!“四分开”的“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被抛弃了?

第二,允许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或配送商业重新洽谈进货价格,真的可以避免药品回扣吗?医院哪些人作为与企业的谈判代表,是院长还是药剂科主任?还是类似于“药事委员会”那样再成立一个“药价谈判委员会”?企业为了使自己生产的药品能够进入医院销售,除了千方百计在招标中获得较好的价格中标外,还需要对医院“药事委员会”进行“公关”获得准入资格。现在还需要对“药价谈判委员会”再进行一次“公关”,以便获得一个较高的供货价格。这无形中除了再次增加了药品生产企业的经营负担,还增加了医院少数人寻租的机会或受贿的几率,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医生拿回扣的情况。

第三,政策拟定者希望医生收入阳光化的目的现实吗?假定某三级医院A医生现在工资收入是10万元/年,药品回扣收入是40万元/年(这个数值是否离谱另当别论)。现在政策拟定者希望通过医院底价进货后,让A医生年薪50万元阳光化,会不会产生新的社会不公或新的社会矛盾?一般来说,医生、教师、警察等行业都不属于特殊行业(与演员、歌星相比),你医生拿年薪50万元,大学教授、人民警察每年年收入还停留在10万元左右,他们服气吗?既然允许医院可以通过销售药品获利来提高医生收入,为什么不可以让公安通过罚款、大学通过提高收费标准等措施来提高他们系统职工的收入?要知道全国公安系统近10年每年因公牺牲民警人数超过400人,其职业死亡风险比医生要高。

第四,根据《意见》,医院获利模式是药品进货价与零售价的差额。医院院长是希望药品中标价高还是低?答案当然是希望中标价高,只有这样医院才可以有更大的获利空间。所以,“明折明扣”并不能改变药价虚高的现实。

第五,根据国务院深化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改革医保支付制度,积极推行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加强监管,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是方向。当前诸多地区也在此方向上在做探索或实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来说要比鼓励医疗机构“二次谈价”、“暗扣变明扣”更能规范医疗行为,更切合现实。

Tags:药品流通行业 医改 药品零售价格

责任编辑:医药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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