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医药管理 > 医药观察

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不属增值税征收范围

2015-02-06 14:16 来源:中国证券网 点击:

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

通知规定政策为,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通知还规范了创新药的范围,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通知还就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需要保留的资料,做出规定。

从通知内容来看,财政部对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的增值税政策做出的规定,将减轻创新药研发企业的赋税,对于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有积极作用。

据民生证券表示,从创新药政策角度来看,三年来利好频出,市场对于创新药的投资机会越来越重视,国内创新药研发的环境在逐步向好,产业氛围越来越浓。从非政策角度来看,多项因素表明创新药研发环境近年来持续向好:1)资金方面,三年来医药R&D 投入持续加大,大企业的投入力度更大;2)人才方面,留学回国人才激增,海归人才创业热潮兴起;3)产业链方面,CRO、CMO 发展迅速,我国创新药企业正在快速学习发达国家创新药上市前临床前研究、临床研究等过程中的正规化运作方法及先进经验,加速我国创新药领域发展;4) 经济效益方面,创新药可谓在我国首次出现明显的赚钱效应。A股中创新药概念股恒瑞医药、江苏豪森、天士力等,后期值得重点关注。

关于创新药后续免费使用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

财税〔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结合其大量存在“后续免费用药临床研究”的特点,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二、本通知所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三、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如下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注明注册分类为1.1类的药品注册批件;

(二)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

(三)第三方(创新药代保管的医院、药品经销单位等)出具免费用药确认证明,以及患者在第三方登记、领取创新药的记录。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Tags:增值税 范围

责任编辑:露儿

图片新闻
中国医药联盟是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在线组织,是医药在线交流平台的创造者,是医药在线服务的领跑者
Copyright © 2003-2019 中国医药联盟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