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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鸿武:2016年药品集中采购的十二个特点和趋势

2015-12-01 14:59 来源:中国医药联盟 作者:耿鸿武 点击:

核心提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从政策规制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2000年-2004年为第一阶段,此阶段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建立期;2004年-2009年为第二个阶段,此阶段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探索期;2009年-2014年为第三个阶段,此阶段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规范期;2014年-今天为第四阶段,此阶段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完善期。

我国药品集中采购从政策规制的角度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2000年-2004年为第一阶段,此阶段是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机制的建立期;2004年-2009年为第二个阶段,此阶段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模式的探索期;2009年-2014年为第三个阶段,此阶段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规范期;2014年-今天为第四阶段,此阶段为我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完善期。

2009年新医改正式启动,明确了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未来的方向,2010年针对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工作规范64号文出台,同年针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56号文出台;截止2014年的五年间,各省市按照文件要求均开展了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采购,陆续出现了安徽县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青海非基药双信封招标、安徽基本用药的集中采购、福建八标、上海三品种带量采购、北京基药改良双信封招标、广西浙江湖南的医用耗材双信封招标、广东药交所一月一竞价等新模式的探索。

2015年2月28日《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7号文 )颁布, 6月19日《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70号文 )下发,明确了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同期药价改革的904号文出台,规定从6月1日起取消药品的最高限价,药品价格将由市场进行分类定价。三个文件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进入新的阶段, 2015年将成为政策拐点,各地即将药品招标方向调整。

现阶段我国药品集中采购的“新常态”可以表述为:两标合一、以省为单位、规范平台互联互通、上下联动、分类采购、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低价中标、价格谈判、直接挂钩、定点生产、鼓励试点创新、省内价格联动、鼓励一票制、全程监管、回款时间30天、一品两规三剂型、统一时间启动新一轮招标。这十八个关键词代表了现阶段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方向。

2015年各省将按照“分类采购、分层管理、分步实施” 政策设计思路进行,现阶段药品集中采购的特点和未来趋势可以概括如下:

1、分类采购成为要求。

7号文分类采购将药品分为五类,每类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因此按照7号文的要求编制产品的分类,制定分类目录将成为各省市下一步集中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每一个目录都是一个准入的门槛。

2、双信封制重新规范。

本轮规范的双信封制集中采购不再区分基药和非基药,将适用于所有类型产品的招标(包括医用耗材等);文件要求对临床使用量大、有三家以上生产的产品均采用此法。本轮新规要求双信封不同于56号文规范的基本药物的双信封制招标,也不同于09-15年间各地改良后实施的综合评议式的双信封。

3、带量采购、价格谈判、打包招标成为常态。

带量采购是本轮招标的显著特点,对专利和独家的五大类产品进行谈判确定价格;试点地区以地级市为单位或以医联体为单位进行价格谈判和议价,禁止医疗机构的二次议价。按照各地实践,选定部分用量大的产品进行单独的谈判和议价,而其他产品则采用打包的方式进行议价谈判,如目前的安徽各地、鞍山等地均采用的是此方法,预测未来此种方式将会越来越多。

4、省内价格联动,试点城市自行采购。

7号文革命性提出“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5、国家统一直接挂网目录制定规范。

直接挂网采购目录由卫计委指定行业协会制定参考目录,2015年9月16日示范药品的遴选原则和示范名单已经由中华医学会、中国医师协会颁布。各地市会以此为依据启动各地直接挂网目录的编制和制定工作。

6、鼓励试点创新和联合采购。

2015年5月21日卫计委公布了第三批66个试点城市,使得目前的试点市达到了100个,联合采购有可能在儿童、妇幼、肿瘤等专业性较强和医疗集团下属的各个医院、区域性的医联体中率先探索。

7、减少流通环节,鼓励“一票制”。

笔者以为要实施面临两个困难。一是没有那个生产企业或第三方配送公司可以全部覆盖所有的医疗机构;二是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不仅仅是一个结算问题,涉及到整个商业体系的重新构建,涉及到目前的工商、税务、药监、财务等多个体系。

8、医疗机构为供应商30天结算货款。

56号文即规定30天回款,执行六年以来,几乎全部的省份都没有做到。此次重申此规定,并明确了财政、医保和银行三种解决方法,。笔者以为要实现此目标不是方法问而是政府施政决心问题,只要决心足够大,此问题不是不能解决的。

9、新批准上市产品有了绿色通道。

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在之前的所有关于集中采购的文件中均没有提及过。7号文创新性地进行了规定,要求各省自行制定方案,相当于为招标采购周期内的新产品开辟了上市使用的新路。

10、招标平台职能转变和互联互通。

目前的各省平台职能从招标服务转变为服务招标,这意味着责任的下放,7号文明确提出规范省级平台的建设,并逐渐的实现全国省级平台的互联互通。10月30日前全国31个省将实现全部互联互通。

11、集采执行情况纳入对医疗机构考核。

医疗机构招而不采,采了不回款等问题,一直被行业诟病,7号文提出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

12、配送的责任主体是生产企业。

7号文明确了把配送的责任在与生产企业,但是并没对各地如何配送提出明确的要求。各省的方案中都会进行明确的细化。在目前各省的实施方案中可见,常见的有三种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由选择;二是生产企业在省级的备选经销商目录中选择;三是由经营企业打包投标后配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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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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