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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药价谈判已确定5个品种

2015-12-02 14:55 点击:

核心提示:据了解,国家药价谈判的基本原则包括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价格谈判制度,国家谈判议定全国统一的采购价格,其他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由省级谈判,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采购。

据健康报旗下的公众平台药点报道,首批国家药价谈判目标已经确定,有5个品种,分别是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来那度胺(新基医药);治疗乙肝的替诺福韦酯(吉列德);治疗晚期非小细胞肺癌的吉非替尼(阿斯利康)、厄洛替尼(罗氏制药)和埃克替尼(浙江贝达)。此次谈判结果将于2016年开始执行。

据了解,国家药价谈判的基本原则包括建立国家、省两级药品价格谈判制度,国家谈判议定全国统一的采购价格,其他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由省级谈判,鼓励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采购。

据分析,这些药品之所以被纳入首次谈判,其主要原因在于这些药品价格比较高,以吉列德的替诺福韦酯为例,每位患者的抗乙肝病毒药物月均费用约为1500元,年均费用至少约为1.7万元/年。这一价格显然是高于其竞品的报销后费用。如果能够通过此次谈判,将价格降下来,将有助于进入医保报销范围。

价格谈判依据是国外价格?

11月26日,在广东省药品交易所年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医药政策室主任傅鸿鹏在谈及药价谈判时表示,药品价格谈判是国际常用手段。今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7号文)指出,中国将进行药品价格谈判,由药品价格谈判委员会负责。

根据国际经验,药品价格的参考依据主要是药物经济学评估、内部价格参考、外部价格参考。参考国外药品价格也是价格谈判的一种方法,欧盟有些国家在用,目前国内讨论的比较多,那么,中国在药品价格谈判时极有可能会引用国外药品价格。

药品价格谈判的准则各个国家相差不大,其中意大利的比较系统,大致有以下准则:对疗效欠佳的药品分析其成本效益、对可替代的药品对比其风险效益、对功效相同的药品对比其每天治疗成本、评估国民医疗保健体系的经济影响、评估新药品的市场份额、欧洲国家的价格和消费数据。此外,从印度药品价格谈判思路看,除了参考欧美国家药品价格,还将人均GDP加权的价格考虑在内。此做法对中国亦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于药品采购,傅鸿鹏解释道:“药品采购主要通过招标和价格谈判,同时,药品单独采购和药品集中采购是并行的,而我国的分类采购也是一个长期坚持的原则。”

在中国,集中采购政策将会长期坚持,而分类采购需要长期执行,其符合市场交易思路。药价靠市场形成,市场格局首先要合理。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政策环境正在逐步改善,新医改正在构建合理的市场格局,包括公立医院改革带来的“医药博弈”和医保支付改革推开后的“药药博弈”。

最后,傅鸿鹏指出,医改目标基本实现后,集中采购将走向新的发展阶段。从强制集中到自愿集中,带量采购自然形成,二次议价自然消失。同时,双信封随之改革,变成资质预审。此外,省级平台的服务功能将更加完善。

Tags:药价 谈判 品种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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