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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进药无发票一律撤销GSP证!

2016-05-23 11:03 点击:

核心提示:近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的要求,将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涉及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诊所。

近日,广东省食药监局官网发布信息,为贯彻落实国家食药监总局《关于整治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的公告》的要求,将在全省范围内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涉及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诊所。

6月起将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5月开始至9月结束,分为动员自查、集中治理、总结督查三个阶段,检查方式包括飞行检查、延伸检查、异地协查、交叉检查。整治重点为药品批发企业涉及《公告》中的10种类型违法行为。广东省食药监局还将药品零售企业和诊所购进药品是否索取发票列入此次整治内容,并结合中药饮片专项治理一并开展整治。

广东省食药监局表示,在动员自查阶段,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局的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于5月31日前将自查与整改报告报送当地市局。6月至8月为集中治理阶段,各地将组织开展对批发企业、单体药店和个体诊所的飞行检查。

整改不到位企业将被吊证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本次对于查票的要求相比以往更加严格。

广东食药监据表示,将对能主动查找问题,报告本企业所有挂靠人员名单、过票单位名单,并能主动清退所有挂靠人员,同时纠正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批发企业,各地将组织开展核查;对到期未提交自查整改报告的,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向社会公开企业名单,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各地组织对主动报告存在过票行为的企业的上下游开展检查。

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对拒不报告、谎报瞒报以及自查不认真、整改不到位,且继续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监管部门将从严、从重查处,直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除了对企业进行严查外,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除了针对企业的处罚,违法违规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将依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和身份信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广东省内单体药店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撤销药品GSP认证证书并公告,而个体诊所购进药品未索取发票的,一律责令其改正并公告,公告内容均包含“购进药品合法性无法追溯”。

这就来真的了,单体药店如果被查到进药无发票,将面临最严厉的处罚——撤销GSP证书!

此前,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曾经对媒体表示,目前药品零售行业混乱,管理不规范的单体药店对连锁药店造成冲击。主要是指不少单体店及中小连锁通过进货不要票来降低自己的采购成本,以此获得不正当的利润或者价格优势,这对规范的连锁药店的竞争力产生了一定的冲击。

目前,广东各地已按广东省局通知要求,深入部署开展药品流通领域违法经营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这种高强度的飞行检查中,相信给各药企尤其是单体药店带来一定的压力。

最后,再和大家重温一下国家局公告要求,也是广东重点整治的,所有药品批发企业需要自查的10种类型违法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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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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