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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购药,2家药商被罚

2017-05-10 16:06 点击:

核心提示:5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起行政处罚案件,分别是天津市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铝碳酸镁片等药品案和天津市东丽区隆丰阁大药房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硝苯地平缓释片(I)等药品案。

5月8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起行政处罚案件,分别是天津市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铝碳酸镁片等药品案和天津市东丽区隆丰阁大药房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硝苯地平缓释片(I)等药品案。

以下为案件公示详情:

天津市东丽区隆丰阁大药房

营业执照注册号:91120110MA05JMCJ7N

组织机构代码:91120110MA05JMCJ7N

法定代表人名称:卢敬

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场监管丽药罚〔2017〕1 号

主要违法事实:天津市祥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铝碳酸镁片等药品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细则》三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170329

天津市东丽区隆丰阁大药房

营业执照注册号:120110600041350

组织机构代码:120110600041350

法定代表人名称:王广岳

处罚决定书文号:津市场监管丽药罚〔2017〕2 号

主要违法事实:天津市东丽区隆丰阁大药房涉嫌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硝苯地平缓释片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之规定予以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天津市东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170424

内容来源:医药观察家网整理(微信号:yyguancha)

Tags:药商 违法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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