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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保健康如何更给力?

2017-07-13 14:37 来源:中国医药联盟 作者:王运启 点击:

案例:

贾大妈是某县的农民,上个月得了重病,面黄肌瘦,吃什么吐什么,到所在县级医院看病,做了检查后说是急性胆囊炎。但由于其家属不放心,又到一家市级医院检查,却被诊断出是由于严重糖尿病引起的肝浓肿,需要住院治疗。前后花费近三万元,给家庭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

由于贾大妈参加的是所在县级医院的农村合作医疗,虽然县级医院因为没有条件治疗贾大妈的病,也开了转诊单,但所在市级医院则根据相关新农合政策,说是贾大妈属跨地区和跨医院治疗,并且不在定点医疗报销医院,只能报销50%,而且治疗中许多非农合药物还无法报销,最后结果是只能报销几千元。但近两万元也是家里不小的一笔开支。一家人不得不概叹:“身为农民,虽然参加了新农合,但根据现状,还是病不起呀!如果再有大病,很有可能因病致贫和因为返贫”!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新农合制度的简称,其建立是为了防止农村中出现因病返贫与因病致贫的现象,新农合制度主要由政府来支持、引导与组织,然后农民本着自愿原则参加,并由政府、集体和个人等多方进行筹资,将农民作为主体,大病统筹作为中心的医疗保障制度。新农合制度自实施以来虽然取得了很大的实效,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仍旧存在一些不足与问题。如,就象贾大妈一样的农民,一些重大疾病仍有不小的经济负担。

影响新农合制度不完善的因素:

1、新农合制度下,部分普通疾病慢性病长期的治疗费和门诊费不给报销,就算能够报销,报销的比率也较小,对早发现和早治疗,同时需要住院观察重大疾病有着不利的影响。对于这种有着较低封顶线,却有着较高起付钱的保障水平,很难在实处帮助农民来抵御与降低重大疾病的风险。而较低的报销比例,使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率处在一半左右,所以大多医疗费用仍旧要农民自身来承担。

2、随着新农合制度在各乡镇农村的落实,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参与积极性,但却因繁琐的报销手续而降低了农民参与热情,如药品的目录、慢性病、分段进行累进、家庭的账户、定点的医疗机构、封顶线和门槛费等繁多的名目,给人以眼花缭乱的感觉。针对医疗费报销程序,在各县虽然基本上均规定定点的医疗结构首先进行垫支,再让定点的医疗机构根据月份到县农合办进行结算,却因为要农民患者不仅出示身份证和医疗证,还要出示费用清单、费用的发票、住院的审查表、专用的处方和出院小结等大概10来种证据才能给予办理,而降低了效果。

3、大病主要是依靠目前技术所不能完全康复的疾病,有的是疑难杂症、有的是突如其来、有的是长期慢性携带,严重威胁着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大病患者及家庭为更好地诊断治疗大病,减轻大病患者的痛苦,会不惜金钱、不惜代价地外出治病,大多选择在三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治疗次数多,次均费用高,且许多费用不在新农合报销范围内。

4、目前,不完善的医院补偿机制,使得部分医院通过提升药品价格和医疗需求来获取收益。这样不仅在很大程度上为患者带来了负担,还阻碍着新农合的实行。卫生部门作为新农合服务机构管理部门,它从当着购买者和提供者双重身份,因此在利益上有很大冲突,而卫生的行政部门却较难平衡和调节他们间的利益关系。又因管理手段的落后和农民的分散,使得其监督意识薄弱,监督机制难以发挥失效,新农合制度难以正常开展。

让新农合为农民健康服务的建议

一、政府强化主导,增强农民保障

根据地区现状不同,酌情增加政府投入,从而解决不发达地区困难。政府的投入增加了,基金总量和补助标准也随之增加,相应的,报销的补偿比也会有所提高,农民的受益水平也就相应提高了。在制度层面鼓励农村居民连续参合,可以在不降低全体参合农村居民报销比例的前提下,按连续参合年限,逐步提高连续参合农村居民看病的报销比例。这一比例应随着连续参合年限的增加逐步提高,使参合农村居民真正尝到甜头,得到实惠,从而调动起他们连续参合的积极性。

并且,为增强新农合对农民的保障水平,要扩宽新农合的覆盖面,并尽量降低患者住院治疗相应费用其报销起付线,同时提高相应报销费用封顶线,以达到增强定点的医疗机构业务质量。还需恰当提升参合农民其医疗费报销的比例,并尽量把报销比例上升到能对农民起到实质性帮助的水平,不同地方还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来微调。

二、给予选择权利,完善大病保险

目前的新农合按照省、市、县、乡(镇)、村的行政界线划分。但如果按地域来讲,参合农民距离定点医疗机构较远。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让参合农民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合农民就医。既促进定点医院之间、医生之间的竞争,又可以促进医院药房与社会药店之间的竞争,从而理顺药品供求关系,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使虚高的药品价格降低,让参合农民得到实惠。 

据有关权威专家测算,影响一个家庭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重大疾病数量大概也就是四五十种,如果能够涵盖到50种左右就可以使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的缓解,甚至是遏制。所以,建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一步完善新农合大病保险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建立起以政府主导、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保险制度,增加大病保险基金人均标准,增加大病保险病种,提高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让更多的大病患者受益。

三、筹资渠道合理,缩减报销手续

要建立科学的筹资渠道标准,必须考虑到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性,要继续坚持农民个人交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在筹资机制的原则指导下,综合考虑合作医疗资金需求及各筹资渠道的资金供给潜力,据此确定不同筹资主体间,尤其是农民与政府间不同行政级别政府间的筹资比例标准,确保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水平。针对社会,要制度化捐赠渠道,以媒体形式大力宣传,鼓励各类资助形式;政府则要增强资金支持力度,健全专项资金的资助制度。

为缩减报销手续程序,要引入现代化的信息管理手段,简化报销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农民参合在规定点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就医时,对于报销部分可以直接在应付的款项中给以扣除,而患者只需要支付自费的部分。与此同时,针对住院报销部分,参合的农民在规定医院接受住院治医时,可以按照花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来上交住院的押金,而其余部门就在报销补偿中给予扣除,当存在结余时就将其退还给患者,当不足的时候就要求患者进行补缴。对于患者距离医院较远时,可以将证明材料和报销手续简化,只需参合患者为合管办上交病历的首页、转诊的证明、诊断的证明、住院的结算单和费用清单等就可以将报销手续办理完毕。

四、创新工作机制,实施管理监督

加大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力度,首先,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利用信息化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手段,有效的对资金使用进行动态监控。其次,健全监督机构,实行组织监督。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明确规定三级监督机构的职责。 使监督工作逐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经常化运行要求;第三,坚持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的管理是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重要保证。为加强和规范基金管理,审计部门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新农合制度的实施是为了防止农村中出现因病返贫与因病致贫的现象。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新农合制度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本着为农民服务为宗旨,站在农民立场上,不断健全新农合制度,在本质上提高新农合制度实行有效性,从而真正为农民的“身体健康”保驾护航。

Tags:新农

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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