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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行业变革:建设全国采购平台 全国价格联动

2019-12-02 15:58 点击:

文件亮点很多,意味深长…

真正的行业变革

11月29日,国家卫健委体制改革司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关于以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突破口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

文件名意味深长,现在行业的目光都集中在带量谈判和采购上,但这只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撕开全行业改革的突破口,医改是一盘大棋,真正的变革或许还在后头。

《通知》显示,在总结评估全国范围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形成以带量采购、招采合一、质量优先、确保用量、保证回款等为特点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模式并不断优化。

有行业研报分析,目前医保资金压力不可逆转,顶层设计已定,一切环环相扣,医药正在进行结构优化,包括医保局带来的支付端变革优化和药监局主导的供给侧改革优化。

我们正经历一个结构大优化、细分精彩纷呈的行业新时代。

支付结构优化与主动支付是最终目标——DRGs、创新比例提高、医疗服务提价;

挤压药械定价水分是阶段性的目标——为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打基础;

带量采购是过程手段——寻底;

一致性评价是前提,查账和上报成本是匹配手段,未来政策方向变数不大。

建设全国采购平台,价格全国联动

《通知》强调,要构建全国公共采购市场和多方联动的采购格局。

依托省集中采购平台,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统一编码、标准和功能规范,推进价格等相关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促进价格全国联动。

对未纳入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范围的产品,各地要依托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借鉴国家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经验,采取单独或跨区域联盟等方式,在采购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形成国家和地方相互促进的工作格局。

鼓励探索采取集团采购、专科医院联合采购、医疗联合体采购等方式形成合理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药店等积极参与,共同推动形成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由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等负责上述改革措施。

器械行业的全国招采

虽然国家医保局曾表示,要将药品行业的成功经验应用到医疗器械行业,但是医疗器械的全国采购平台会不会到来,以及什么时候到来,目前还不能确定。

11月29日,在中国健康传媒集团、江苏省药学会指导的2019淮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峰会上,分论坛中一位业内人士分析,大规模带量采购的前提是有质量一致性评价兜底,器械行业的大规模带量采购估计要到三四年之后。

我国药品行业已进入比较成熟的阶段,通用名、分类、编码以及追溯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器械行业,尤其是耗材领域并没有这样的基础,甚至同一种耗材在不同的医院都有不一样的名称,近期国家已经不断推进器械编码的相关工作。

因此,大规模带量采购的基础是质量一致性评价,一致性评价又需要器械编码工作的支持,但是由于器械种类太繁杂,器械的编码工作或许短期内难以完成。

根据今年7月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健委印发的《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工作方案》,2019年7月,确定试点品种、参与单位,到2020年7月会形成试点报告,完善首批产品唯一标识实施方案。

鼓励不让医院结款

《通知》还要求提升货款支付效率,鼓励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药品货款。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可按协议约定向医疗机构预付部分医保资金。鼓励探索更加高效的药品货款支付办法,确保医疗机构按采购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药品货款支付方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集中结算。加强采购药品货款支付实时监测。各省(区、市)对本地区各地市支付药品货款情况定期排名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医保基金的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人和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加强对医保支付药品货款、结算医药费用以及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的审计监督。

11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福建省和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通知》。

上述通知也表示,福建省医药电子结算中心已实现医保基金对医药企业的直接支付和结算。综合医改试点省份要率先推进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或流通企业结算货款,其他省份也要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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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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