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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捆绑销售!药+口罩一起卖 药店被罚了

2020-03-06 13:59 来源:药店经理人 点击:

众所周知,药店要提高业绩,少不了推荐、配备等销售手段,但是疫情期间,零售药店推荐、搭配销售防护用品,一定要注意。

3月4日,国家市场总局就曝光了一起典型案例,一家连锁5家门店因“不买药不卖口罩,满38元加1元卖一个假口罩”的违法行为被罚款35万。

卖药搭售口罩,被罚35万

通报显示,1月28日晚,凉山州宁南县市场局12315指挥中心连续接到多起举报,称西昌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5户分店在捆绑销售口罩,消费者每购买满38元的店内药品可以加1元购买1个口罩,不买药不单卖口罩,口罩品牌为“飘安”。

据调查,涉案口罩由西昌某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总负责人苗某某于2020年1月25日向成都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数量10000个。

1月28日到货后,苗某某对县城5家药房各配送1000个,并安排按照必须购买满38元的药品才能加1元购买1个口罩的方式进行销售。当天晚上宁南各分店按照此方式销售,直到29日早上5户分店才按照每个口罩一元钱,每人限购5个的方式进行销售。

在调查过程中,该局初步确认此批“飘安一次性使用口罩”是假冒产品,对剩余的当批次口罩进行了扣押。同时,对该批次口罩进行鉴定,被证实这批口罩并非正规河南飘安有限公司生产的。

该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宁南5户分店在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用防疫用品口罩强制搭售药品及销售未经注册的二类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9.2元,并处每户分店罚款7万元,共计罚款35万元,罚没款合计350409.2元。

卖酒精搭售维C,药店被罚

无独有偶,日前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局也通报了1起典型搭售案例,天津市华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兴华路店因价格违法被没收违法所得16.7元,罚款83.5元。

行政处罚书显示,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7日,我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天津市华佗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兴华路店销售防疫用品时搭售其他商品。

经调查,当事人2020年1月26日通过搭售的方式销售了两笔,第一笔:销售了1瓶酒精(100ML),1瓶84消毒液,搭售了2盒维生素C泡腾片;第二笔:销售了1瓶95%酒精(250ML),搭售了2盒维生素C泡腾片。

维生素C泡腾片是当事人2020年1月21日购进的,共购进了20盒,购进价是21.95元/盒;2020年1月26日通过搭售的方式销售了4盒,销售价是25元/盒。

酒精(100ML)、95%酒精(250ML)以及84消毒液是当事人2020年1月26日购进的,酒精(100ML)购进了40瓶,购进价是3.5元/瓶;95%酒精(250ML)购进了20瓶,购进价是7.5元/瓶;84消毒液购进了30瓶,购进价是4元/瓶。

在2020年1月26日当事人通过搭售的方式销售了酒精(100ML)1瓶,销售价是4.5元/瓶;销售了95%酒精(250ML)1瓶,销售价是10元/瓶;销售了84消毒液1瓶,5元/瓶。除上述两笔以搭售的方式销售外,剩余商品当事人均以正常价格的方式销售。

经核算,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7元 [4*(25-21.95)+1*(4.5-3.5)+1*(10-7.5)+1*(5-4)=16.7元]。

行政处罚书指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第一、没收违法所得16.7元;第二、罚款83.5元。

其实,在疫情期间,类似的案例也不少,归根结底,这都属于“蹭”疫情热度。但是,说实在的,这种热度在疫情期间就蹭不得,一旦动起来歪脑筋,那你就离违法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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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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