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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药企虚开发票9.2亿,被税务局通报!

2021-09-29 11:10 点击:

来源:广东省税务局

近日,广东省税务局发布了对广东恒安药业有限公司(简称恒安药业)的税务处罚的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显示,恒安药业被查出虚开发票9.2亿,被税务局勒令补交相应税款。图片

广州市第一稽查局对恒安药业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税费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2016年5月至2017年2月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49份,金额合计6459万余元,税额合计1098万余元,价税合计7557万余元。

(二)你单位在2015年11月至2017年6月期间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56份,金额合计为9.2亿余元,税额合计为1.5亿余元,价税合计为10.8亿余元。

上述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1.5亿余元,你单位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申报抵扣。原广州市国家税务西区稽查局于2017年3月29日及2017年12月14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对其中的2059份发票已作处理,涉及税额3374万余元(其中 192万余元已于2017年5月9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余3182万余元至检查日止尚未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其余涉及的进项税额你单位至检查日止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造成少缴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你单位上述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9.2亿余元,已列支成本,分别于2016-2017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计2016-2017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4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656份是虚开发票行为。

(一)追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应追征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增值税1.24亿余元。

追征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092万余元。

追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教育费附加468万余元。

追缴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的地方教育费附加312万余元。

(二)追征企业所得税

应追征你单位2016年企业所得税1.69亿余元。

应追征你单位2017年企业所得税 4181万余元。

(三)加收滞纳金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31万余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57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1〕857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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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露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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