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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贻误治疗时机 致脑瘫赔15万余元

2011-03-15 11:09765900

沈某今年11岁,原本应该和同龄人一样,正享受着快乐的时光。可是,一次病痛的侵袭,由于医院原因而错过最佳治疗时机,结果沈某终身残疾,从此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沈某系早产儿,本就体弱多病,身体状况不是很理想。2008年1月10日,沈某像往常一样发热伴咳嗽,其父立即把他送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中医院就诊,几天后住院接受治疗,医院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伤寒。同月24日,沈父发现儿子的病情不但未见好转,而且愈加严重,呕吐不止。为尽快治好儿子的病,沈父马上将儿子送到宁波市某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颅内感染,重症脑炎。由于沈某的病情仍在恶化,4天后其转至杭州某儿童医院治疗,最后诊断为病毒性脑膜炎。

拿到医院的最终诊断结果,沈父怎么也不相信自己的儿子就这样变成脑瘫了。沈父认为儿子今天的悲剧是镇海中医院所造成的,当儿子持续高烧且伴有呕吐症状时,该院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对儿子的脑部是否受感染或损伤进行必要的检查,也未及时送上级医院进行诊治,该院的漏诊、误诊致使儿子错过最佳治疗时机。为讨回一个公道,沈父将镇海中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万余元。

审理期间,经宁波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患者目前遗留的严重神经功能障碍,主要系本身疾病病症不典型、病情严重、进展迅速所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出现的频繁呕吐、嗜睡等症状未引起足够重视,未给予心脑电图、腰穿等相关检查而导致误诊。另外,患者在住院期间出现严重的电解质紊乱时,医院未引起警觉,处理不够及时。医院以上两点过失,与患者目前遗留的严重神经功能障碍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本病例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经镇海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镇海中医院一次性赔偿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000元,沈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今后就此事再无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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