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鞍山市卫生局上报的《关于废止辽宁大政医药进出口公司等三家配送企业中标资格的决定的报告》(鞍卫发〔2010〕14号),鉴于部分企业提出辽宁大政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天药业有限公司、鞍山市鸿昇药业有限公司不符合公开招标的相关要求,鞍山市决定废止上述3个企业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中标资格,重新公开招标确定。因此,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1、鞍山市中标药品配送企业中的辽宁大政医药进出口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天药业有限公司、鞍山市鸿昇药业有限公司与中标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关系无效,鞍山市重新招标增补配送企业后,再与中标的生产企业确立配送关系。
2、鞍山市另外7家中标配送企业(鞍山中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国药控股沈阳有限公司、辽宁银济医药有限公司、辽宁利洲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协生药业有限公司、鞍山市国药有限公司、沈阳华卫医药有限公司)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关系不变。
3、鞍山市增补的配送企业名单待鞍山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履行招标程序确定后,另行公布。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