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浙药采办〔2010〕6号)文件精神,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国药准字B类药品暂不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各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除外)可根据临床治疗工作实际需要自行采购,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单位:
根据《2010年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浙药采办〔2010〕6号)文件精神,经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国药准字B类药品暂不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各医疗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除外)可根据临床治疗工作实际需要自行采购,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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