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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08-27  |  浏览次数:94874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更始委关于调解<国家发展更始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题目的通知》(发改价值〔2010〕42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本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更始药品和医疗服务价值形成机制的执行定见》(浙价医〔2010〕44号)及有关政策礼貌,现予调解发布《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并就有关事变通知如下,请当真贯彻实行:

一、参加国家发展更始委定价目录和我省定价目录的药品,实施政府引导价;未参加定价目录的药品,实施市场调治价,由企业自立拟定价值。

二、参加国家发展更始委定价目录、但国家发展更始委尚不决价的药品,在我省营销前应向省物价局报告核定姑且最高零售价值,并由省物价局抄报国家发展更始委。

三、《浙江省根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养保险药品目录》品种领域产生厘革时,相干药品自动进入或退出价值主管部门的定价目录。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详细时间,以价值主管部门发布的日期为准。

四、省内医疗机构自配的药物制剂实施分级定价。省属医疗机构营销的医院制剂,由省物价局定价;市、县医疗机构营销的医院制剂,由市、县人民政府定价。

五、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浙江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xls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