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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北海市关于转发做好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04  |  浏览次数:97480

县、区卫生局,各药品集中采购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做好2011年度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附件:《关于做好2011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4号)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2011年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品

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机构:

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进入选配送阶段,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机构选配送商及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品种选配送商

(一)医疗机构选配送时间为2011年2月18日至2月28日。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和单位用药目录,每一品种从生产商按区域选定的4家(捆绑的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为8家)配送商中,在上报采购计划系统确认1家配送商。直接议价谈判中标品种三级医疗机构的配送商由中标生产商直接选定,其他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仍需按选配送要求选定配送商。

(二)同一品种(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只能选择一家配送商(自行配送生产商不占名额;自行采购目录品种选配送不受此限制),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三)应优先考虑配送商的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信誉以及是否有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等综合因素。不能选择有非法促销和商业贿赂行为的配送商负责中标药品的配送工作。

(四)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进行配送商确认。

二、确定本单位用药目录

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用药情况,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桂卫规财[2008]54号)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从已确认配送商的中标品种目录中选择本单位需使用的品种,确定本单位的用药目录。

三、填报计划采购量

各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用药目录填报每一品种全年计划采购量,所填报的年计划采购量不得低于上一年度的实际采购金额的80%,同时根据全年采购计划,制作医疗机构与配送商的购销合同。

四、选配送和填报计划采购量上报方式

(一)登陆http://www.gxyxzb.gov.cn进入【药品交易系统】或直接输入https://116.252.221.174:8002登录药品交易系统,点击“上报采购计划系统”下载生产商已按区域选定配送商的中标品种目录确认配送商,并填报计划采购量。

(二)各医疗机构确认好配送商并填好计划采购量后上传“上报采购计划系统”。

五、中标品种的采购

(一)采购时间和周期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为一年。全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从可开始采购和使用本次县及县以上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内的药品。非本次中标药品必须在使用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