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市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向社会公开招标药品配送企业,负责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单位的药品配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商业信誉良好,在本次配送商招标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具有适合龙泉实际需要的药品品种供应和配送能力。
二、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清晰复印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清晰复印件。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清晰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清晰复印件。
5、2010年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6、2010年销售额证明材料。
7、在丽水市范围内有配送业务的县级及以上医院名单。
8、在龙泉市境内已有配送业务的医疗机构清单,每个医疗机构均应注明2010年度总配送金额。
9、配送方案(应包括处理药品质量等问题的措施和承诺内容)
10、其他根据《龙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配送企业评审细则》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
1、药品配送企业请携带报名需提供的材料到龙泉市卫生局(龙翔路228号)业务科报名。
2、报名时间: 2011年3月4日—10日正常上班时间。(期间周六、周日照常上班并接收报名资料)(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3月10日17时)
3、联系人:钟积水,联系电话:0578—7123753
4、资料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相关复印件要提供原件备查,如发现报名资料造假者,将取消报名资格。
四、评审方式
1、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评审会议,评标委员会结合龙泉实际情况,根据《龙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配送企业评审细则》(见附件)进行综合评审。
2、根据得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取前4名的企业入围,若前4名入围单位有放弃的由第5名递补。若第4名出现若干相同得分时,当场抽签决定。
六、监督投诉
龙泉市采购办对本次招选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设立举报投诉电话。
举报电话:0578—7214980
附件:龙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配送企业评审细则
龙 泉 市卫 生 局
龙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
龙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配送企业评审细则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共100分)
评分细则
得分情况
备注
1
企业资质、规模
50分
按报名企业2010年度药品销售总额排名,第一名得50分,第二名得分为第一名的90%,即45分,第三名为第二名的90%,即40.5分,依此类推。(以税务部门纳税报表为准)
2
配送服务能力
40分
以对龙泉市拟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面为评分标准,覆盖率100%得40分,每少一家扣1分,扣完为止。(覆盖面以2010年度配送业务为准)
3
处理药品质量等问题能力
5分
根据企业自我评价和承诺评分
4
服务诚信度
评 价
5分
龙泉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医疗机构专家对报名企业进行评价,满意得5分,基本满意3分,不满意得0分。
合 计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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