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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对部分中标后不供货的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进行处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1-03-11  |  浏览次数:78566

2010年我区完成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后,绝大部分中标企业都能按照规定足量供应中标基本药物,确保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提前在我区实现全覆盖。但是,从2010年9月份开始,陆续有生产企业以原材料涨价、企业改制等理由停止中标药品的供应。自治区药招办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电话督促、约谈等方式,要求有关企业严格履约,按照规定供应中标药品。目前,仍然有部分中标生产企业继续不供货或者不正常供货,影响了我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药。

为了严格落实药品“三统一”政策,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药物监督管理办法》第23条和《自治区药品统一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不履约情况处理办法(试行)》第6条的规定,经研究,拟对中标后不供货或者不正常供货的相关生产企业,给予取消不供货药品的中标资格、扣除履约保证金、记入企业不履约行为记录并在下一次招标中扣除企业信誉分值或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处理(见附表)。

现将拟处理意见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为3月11-17日。期间,对拟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书面向自治区药招办、自治区招标局反映。

联系人:马海忠    孙晶莹

联系电话:0951—5020242     5012936

附件:基本药物投标中标后不供货生产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