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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液未做皮试致死患儿 家属获赔8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1-03-15  |  浏览次数:92853

幼儿低热就诊,医生未做皮试即行静脉输液,导致患者严重药物过敏反应,并因抢救不及死亡。日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受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86000元。

2月20日上午8时,6岁的小廖患有低热,其父廖某带其到被告曾某处就诊,被告在未给病人做皮试的情形下为患者进行静脉输液。在输液过程中,患儿出现臀部疼痛、表皮出现紫红色斑点的药物过敏症状。

曾某见状未及时采取抗药物过敏治疗措施,而是要求廖某带去附近的乡镇卫生院诊治。卫生院诊断为严重药物过敏,用救护车将患者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县医院诊治未见好转,曾某和廖某家属遂要求转上级医院治疗。在送往赣州治疗的途中,患者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被告曾某在未对死者做皮试的情形下即行静脉输液,出现药物过敏后又未及时采取抗过敏治疗是导致小廖死亡的直接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立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法官认为被告曾某在用药前,未例行询问或测试药物过敏反应,系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在办案人员的耐心调解下,被告同意赔偿原告86000元,并当即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