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各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辽宁省2009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如生产企业委托的经营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需要转配送的,由生产企业报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的规定,结合目前工作实际,现将我省中标生产企业办理转配送及进一步确立配送关系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配送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材料及办理程序
1、申请转配送的生产企业需填写《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转配送审批表》(见附件)。
2、办理转配送需以生产企业为单位统一办理,生产企业所有需要转配送的品种在全省各个区域审批资料一次递交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不接受生产企业第二次办理转配送事宜。
3、每个中标生产企业的每个品规药品在辽宁省每个配送区域只能转给1家配送企业。
4、《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转配送审批表》审批合格后,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采购平台上统一进行修改。
(二)受理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1年3月21日起,每周一至周五下午2:00-5:00。
2、地点:辽宁省卫生信息中心212房间(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集贤街79号,联系电话:13322479261)。
3、截止日期:2011年3月31日。
二、关于进一步确立配送关系有关要求
(一)关于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的确立
1、为便于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请各中标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所有药品的配送关系确立和更改完毕,原则上4月1日后各级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再受理有关更改配送关系事宜。
2、如遇特殊情况,生产企业需变更配送关系的,需报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平台上进行修改。
(二)关于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配送关系的确立
1、为方便医疗机构合理选定配送企业,采购平台关闭时间由于2011年3月20日调整为2011年4月10日关闭。
2、每个品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包括转配送的企业)中选择1-2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医疗机构可预先选定2家候选配送企业,根据配送情况酌情设置由哪一家配送企业配送药品,在采购平台关闭前可以更换候选配送企业,采购平台关闭后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能更改候选配送企业。
3、采购平台关闭后,医疗机构可继续勾选和撤废采购目录,对新勾选的品种在确定候选配送企业只能一次选定,选定后即不能更改;对撤废的品种如恢复使用,其候选的配送企业为撤废前选定过的候选配送企业。
4、遇特殊情况,医疗机构如需更改候选配送企业的,需逐级上报到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交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平台上修改。
附件: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转配送审批表
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附件


找产品
招代理商
找工作
查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