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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23  |  浏览次数:52439

晋卫药〔2011〕2号

 

各市卫生局:

根据2011年度医改工作要求,将在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就做好2011年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从3月31日起,第三批县(市、区)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始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各市卫生局要加强领导,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并做好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二、各市卫生局要尽快组织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确保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

三、在2011年度基本药物挂网目录及采购价格出台之前,仍执行2010年国家基本药物挂网采购价格。

四、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控制药品库存。从3月31日起,不得再购进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含山西省补充目录)以外的药品,原有库存药品可在2011年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原则上按购进价销售,并不得高于我省2010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

五、在省补偿办法出台前,第三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确保落实政府补助的通知》和省财政厅《关于尽快落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财政补偿的通知》精神,尽快明确财政补偿办法,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到位。

六、根据国家对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的要求,从4月1日起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购进的基本药物必须赋有电子监管码。

七、各市卫生局根据基本药物配送工作需求和服务半径,合理确定配送企业数量,3月25日前上报配送企业名单。

八、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基层用药的监督和指导,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209种药品,村卫生室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选择使用。

九、抓紧落实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补偿资金,确保2011年底前完成所有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

十、乡镇卫生院负责本乡镇区域内村卫生室基本药物的采购工作,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十一、各市卫生局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工作的通知》(晋卫药〔2010〕3号)要求,组织开展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村医进行全员培训。2011年6月底前完成培训工作,并上报培训情况。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范畴。

十三、做好县域医药卫生一体化综合改革试点县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准备工作。

十四、各市卫生局要加强信息报送,明确专人负责,每月5日前按照附件内容和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十五、各市卫生局要加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督导检查,发现违反制度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上报。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月报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