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新政办发[2009]13号)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调整网上相关药品的采购价格及临时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调整的价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中涉及到的药品生产企业若不同意调整后的采购价格则28日前向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递交书面材料并取消该品种的挂网资格。
附件: 部分调整采购价格的品种目录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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