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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要求,现将部分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详见附表),并从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一: 国家统一定价药品补充剂型和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附件二: 国家单独定价药品补充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