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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药采联办〔2011〕14号关于按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调整部分上网药品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3-27  |  浏览次数:96422

各市州药招办、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1〕239号文)文件精神,对已上网的部分药品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原临时零售价超过川发改价格〔2011〕239号文件新公布零售价的药品,其最高限价相应下调,具体调整品种及相关价格信息见附件。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愿以新调整的最高限价继续参与我省上网采购的,请被授权人持生产企业撤销挂网授权委托书于2011年3月28日前到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交易监督管理中心签定不确认书,撤销上网采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签定不确认书的,视为认可新调整的最高限价。
二、若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低于网上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的,其医疗机构实际零售价按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请各市州药招办向所属医疗机构转发该通知,遵照执行。
四、本文件从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最高限价及临时零售价的药品目录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