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和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的要求,依据《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参加2010年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生产)企业进行了资质审查;同时,为确保全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行为,经内蒙古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在2009年度全部拒绝为医疗机构配送药品的配送(生产)企业,取消其在2010年度参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配送资格,现一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内,若对结果有异议的,请有关企业于2011年4月11日17:30前,将相关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分别递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处和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公示时间:2011年4月7日—2011年4月11日
自治区食药局联系人:臧红梅 联系电话:0471-4507125
药械采购服务中心联系人:毕涛 联系电话:0471-4919735
附件: 2010年配送企业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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