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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关于乡镇卫生院上报基本药物相关数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4-11  |  浏览次数:8792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根据《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精神,为了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须明确采购量,实行带量采购。为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正常进行,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对2010年全疆乡镇卫生院使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中品种的相关数据进行摸底调查。请各地(州、市)卫生局收到通知后尽快下发给所辖区的乡镇卫生院,并于2011年4月25日前按附件格式填报后发送至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邮箱。

联系人:付丽红、苏雅莉

联系电话:0991-8521731、8560051

邮箱:xjypcg8521731@126.com

 

 

 

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卫生厅代章)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乡镇卫生院上报药品相关信息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