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9〕3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东北制药集团公司沈阳第一制药厂等40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附件:40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对照表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40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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