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卫生局:
根据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广西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工作的通知》(桂药招办〔2011〕5号)和《2011年桂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
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方案》,经我市桂林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对报名参加桂林市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中遴选出36家配送商。为做好配送合同签订和配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当在4月30日前,按照《桂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制度》自行从入围企业名单(名单和各企业的承诺书附后,原《配送承诺书》的《部分基层常见缺货药品表部分基层常见缺货药品表》以本文公布的为准)中选择2-5家配送商,并至少选择一家在当地注册(注册在桂林辖区内)的配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合同格式见附件6);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也可选择1家专营生物制品药品企业作为生物制品专项配送,不在2-5家之列。
二、各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各基层医疗机构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组织管理,可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机构集中签订采购配送合同,但不得重新组织竞标和收取任何费用。
三、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周期自2011年5月1 日起至本采购周期结束之时止。
四、签订合同后,原有合同过渡期约为1个月。
五、在2011年中标基本药物目录出来之前,各基层医疗机构可从去年中标挂网目录中采购配送,新的基本药物中标挂网目录出来后必须新中标挂网目录中采购配送。
六、各县卫生局和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桂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信息上报工作:各基层医疗机构每月3日前将上月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信息表》(附件2)填好报到县(区)卫生局药品招标管理办公室(医政股),各县区卫生局汇总后填于《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信息汇总表》于每月10日前报市卫生局药品招标管理办公室(医政科)。
七、各县卫生局要按照《桂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制度》(市卫医[2011]27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做好药品药品配送的考核评估工作。
八、各单位、各企业如发现在配送工作有违反《桂林市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管理制度》和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具实名以书面形式向市、县药品招标管理办公室(医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附件:
1、《2011年桂林市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商入围名单》;
2、《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信息表》;
3、《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信息汇总表》;
4、《部分基层常见缺货药品表(修订稿)》;
5、《36家入围配送商承诺书》;
6、《桂林市药品集中采购政府举办基层医疗机构新农合用药和基本药物配送合同》。
http://www.glws.gov.cn/html/2011/04/20110413153517-1.htm
桂林市卫生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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