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企业:
为鼓励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配送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 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25 号)精神,现就药品经营企业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配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资格备案制。凡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具备合法药品经营资格、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 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注册,并经资质审查合格的经营企业,均取得参与我省基本药物配送资格。
二、所有取得基本药物配送资格的经营企业在“平台”上公布, 供基本药物中标生产企业选择。
三、药品经营企业依据配送和服务能力自主选择配送区域。所有注册经营企业,包括以前注册审核通过及本次新注册经营企业, 均应根据本企业的服务及配送能力,在“平台”勾选本企业拟配送 基本药物的区域。配送区域以每一县(市、区)为配送单元。
四、经营企业应对自身配送及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合理选择配 送区域,并对自己的选择负责。经营企业受生产企业委托参与基本 药物配送,不得转配送。对不愿配送、不及时配送或不能配送到自 己所勾选的配送区域的企业,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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