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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部分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5-19  |  浏览次数:57784

各市、县(区)卫生局,宁医大附院,厅直医疗机构,各配送企业:

  近日,自治区物价局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和《关于公布基本药物基层采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部分药物的价格进行了调整和明确。为了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在组织专家与相关中标生产企业重新议价谈判的基础上,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对部分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议价谈判调整后的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见附件1)。

  二、对于调整了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见附件2)。

  三、3月28日起,全区各药品统一配送企业按照调整后的中标价格采购和配送中标药品。3月28日前已经购进的调价药品,由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根据规定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四、因企业生产调整的原因,基本药物“复方丹参滴丸”的装量由原来的每瓶27mg*150丸,调整为每瓶27mg*180丸,中标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分别调整为25.02元/瓶和28.77元/瓶。法国赛诺菲(Sanofi Winthrop Industries)公司主动提出下调其生产的厄贝沙坦氢氯噻嗪(150mg:12.5mg*7片)的价格,中标价由38.20元/盒调整为32.57元/盒。

  五、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备案采购等药品,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自治区物价局的规定,执行调整后的最高零售价格。

  六、各市、县(区)药招办要会同监察、物价等部门,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附件:

  1.我区需要调整价格的单独定价和统一定价药品目录

  2.我区需要调整价格的基本药物药品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