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经营企业:
自新疆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开展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近日发现有部分药品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等信息发生变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请各药品经营企业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于 6月 30日之前报送到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超过时间未报送的,将停止其网上交易资格。
特此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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