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增加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以县(市、区)为单位自选药品的通知》(浙卫发〔2011〕104号)文件。根据省卫生厅文件要求,市卫生局立即将文件转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明确各地按《通知》有关要求各地必须在6月15日前报市卫生局审核。同时要求一是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应积极组织相关专家论证,认真做好新增加自选药品的遴选工作。药品的选择确定一定要从当地实际出发,针对群众实际用药需求,以常见病、慢性病、儿科、妇科和急救用药为重点,以治疗疾病性药品为主,科学、合理做好药品选择工作。二是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的新增50种其他常用药品品规必须在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其余全品种”范围内选择,且不得选择“其余全品种”中备注栏标注“仅适用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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