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为满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群众合理用药需求,促进基本药物制度更好惠及群众,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增加基本药物制度过渡阶段以县(市、区)为单位自选药品(以下简称过渡期药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加过渡期药品数量。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工作需要、参考兄弟省(市)增补药物数量,过渡期药品从50种可增加到100种(具体到剂型、规格),具体药品品规和数量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报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过渡期药品使用范围。过渡期药品主要解决治疗慢性病、儿科、妇科、急救以及其他专科用药,应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包括儿童增补药物)和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选择,严禁借此机会在过渡期内扩大抗生素和辅助用药范围。
三、过渡期药品使用比例。为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减少过渡期药品不合理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过渡期药品门诊销售总收入应控制在门诊药品总收入的20%以内。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的县级综合性医院和县级专科医院,其他药品的使用品种数量控制在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非基本药物和100种过渡期药品总品种数的40%以内,药品销售收入继续控制在总药品收入的40%以内。
四、过渡期药品使用时间。过渡期药品可使用至新的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非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实施前,此后具体使用要求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其他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继续按照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县(市、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0〕184号)有关要求执行,请各县(市、区)卫生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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