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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省酒泉市关于对兰州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超范围配送基本药物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1-06-09  |  浏览次数:59903

各县(市、区)医改办:

根据金塔县卫生局报来《关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督查有关情况反映》,金塔县卫生局在2011年5月对该县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集中配送情况的专项督查中,发现非金塔县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兰州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私自向金塔县个别村卫生室配送药品。经核查,以上情况属实。按照《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酒政办发[2010]103号)和《关于规范全市基层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工作的通知》(酒医改办[2010]21号)文件规定,兰州西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分公司超范围配送基本药物,违反了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相关规定,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批评,提出警告并记录在案,如该公司在以后的配送过程中再出现违规行为,将取消在酒泉市范围的配送资格。

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大对各级各类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管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向市医改办反映,各药品经营配送企业要严格遵守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的相关规定,杜绝出现类似情况,确保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规范有序运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