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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山东省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0  |  浏览次数:98209

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关于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过渡期内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0〕4号)精神,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各单位上报的60种非基本药物进行了逐一审核,选定部分药物作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初期可以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定的部分药物作为过渡期可以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要求,立足于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药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准确定位功能,逐步改变长期形成的用药习惯。同时加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引导群众首选基本药物,逐步降低非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二、对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实行“品种和金额双控制”。按照药品通用名,每所乡镇卫生院不超过60种(见附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超过30种,非基本药物销售额占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得超过20%。仓庚路、有朋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选定的60种非基本药物中选择30种配备使用;时庄卫生院可以增加配备部分精神药品,但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品种数不得超过60种。仓庚路、有朋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时庄卫生院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品种报卫生局备案。

三、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由市卫生局药品器械综合采购办公室采购配送。

四、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不享受基本药物提高报销比例的优惠政策。对非基本药物要单独建账,实行严格的进出库管理,设立专门货架单独摆放,并向群众说明其报销比例低于基本药物。

五、市卫生局将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遵守配备使用规定、超品种或超比例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以及加价销售的,严肃追究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曲阜市60种增补药物目录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