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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10  |  浏览次数:95829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分院:

根据《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使用与采购配送试行办法》和《安徽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限价药品和补充药品网上采购、配送、使用等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成立组织,加强管理

为加强基本药物和补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管理,各基层医疗机构,要成立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管理领导组,切实担负起本单位基本药物网上采购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组由院长或一名副院长任组长,同时配备一名药品网采专管员,领导组负责本辖区药品网采的各项工作。各单位须将领导组成员名单报县卫生局药品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药品采购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采购中标药品,不得网下采购非中标药品。采购的药品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加价销售。基层医疗机构要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实行按月采购,月初根据药品销售和库存情况编制药品采购计划,计划中限价药品的采购额不得高于当月总采购金额的5%。补充药品的采购额,卫生院不超过总采购额的30%,一体化村卫生室不超过总采购额的10%。采购计划制定后,于每月1至3日、15日至17日集中发送网上电子订单,不得随意发送订单,每月采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急救等特殊药品,可应急采购。

三、加强药品入库管理

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药品入库管理,对送达的合格药品要及时签字验收,对不符合质量、于订单上药品生产企业不符、有效期要求及破损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同时要求药品配送企业做到货票同行。基层医疗机构须在接收药品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入库确认。

四、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

村卫生室的药品采购计划,须由其隶属的乡镇卫生院审核后,统一提交采购订单、统一网上入库(即村卫生室接收药品时在发票上签字后,将发票上交到所属的乡镇卫生院统一进行网上入库确认)、统一办理货款结算。

五、加快药品采购款的结算

药品采购款的结算按照“寿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网上采购款支付流程”(寿卫财〔2010〕10号文)的规定,于当月20日前,将本辖区需支付的药品采购款的相关单据整理上报县卫生局药品管理办公室。

六、相关制度

1、建立药品采购情况通报制度。县卫生局对有关工作时限和数据按月通报,并将通报结果报市医改办。

2、建立约谈制度。对不按规定进行药品采购、网上入库确认、回款,造成不良后果的,将对其药品采购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告诫谈话,督促其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按国务院纠风办等七部门下发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药品购销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药〔2011〕26号),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建立奖惩制度。卫生局年终对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管理工作进行考评总结,其结果与各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各单位的年终综合目标考核挂钩。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