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附件:
附件1 2011年广东省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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