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控制药品使用风险,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09号)以下简称”209号文”》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立即按照国家局“209号文”要求,通知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及时修订尼美舒利口服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监督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按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使用,禁止12岁以下儿童使用。
二、加强对药品经营和医疗机构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是否凭处方销售尼美舒利口服制剂和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尼美舒利口服制剂。
三、督促有关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加强该类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按程序规定上报不良反应监测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加强尼美舒利口服制剂使用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209号)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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