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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湖北省发布国家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1-06-15  |  浏览次数:93827

根据国食药监稽[2011]34号文及鄂食药监函[2011]75号文的要求,我院承担国家基本药物供货企业供货样品的备案和存放工作,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1.基本药物供货企业应在采购机构确定供货品种后15个工作日内,到我院进行报备工作。
2.报备时,应提供如下资料(所有资料应有红章):
2.1企业经办人的法人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2.2样品清单(附表1);
2.3品种批件;
2.4中标通知书;
2.5质量标准。
3.备案样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3.1数量须满足按法定标准检验的3倍全检量;其中1倍量为1个包装,2倍量为另1个包装;
3.2样品包装须与实际供货包装相一致;
3.3样品批号须与首次供货药品批号相一致,如首次供货为多批次,留存一个批次样品;
3.4样品应包装完整无破损。
4.样品收检人员应对样品清单和备案样品进行核对,核对的主要内容包括:样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生产企业及包装情况等。
5.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给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附表2),供货企业经办人及收检人员应对备案样品进行封签,封签上应有双方人员签名(供货企业经办人应是法人委托书上的人员)。
6.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书面告知不予备案的原因。
7.备案样品的贮存和管理必须符合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
8.备案样品应保存至该药品有效期结束,过期药品按我院相关规定执行。
9.若因工作需要,抽取备案样品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武昌丁字桥54号
邮编:430064
联系人:江燕 罗杜鹃
联系电话:027-87894170   027-87279953

 
附件:
附件1  国家基本药物供货样品备案管理规定、供货药品样品目录清单、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