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药品生产商、配送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78号)等文件精神,现决定恢复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的基本药物公开集中采购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参加。
一、采购人
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
二、采购范围
除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之外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2009 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桂卫办〔2011〕13号),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详见补充修改采购文件)。
体外诊断试剂、疫苗、医用原料药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三、投标品种范围
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产品信息审核通过的品种。
四、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充修改采购文件发放时间:2011年6月15日至2011年6月30日。
六、补充修改采购文件发放方式:在药品申报系统及选配送系统内发放。各生产商可登录药品申报系统下载,不接受新生产商的报名;各配送商可登录选配送系统下载。
七、补充材料递交地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二楼大厅(广西卫生管理干部学院旁)。
八、生产商选择产品投标、递交补充资料时间:2011年6月15日至7月1日。
九、网上报价时间:2011年7月7日。
十、解密时间:2011年7月11日。
十一、经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地 址:广西南宁市桃源路35号
邮 编:530021
业务咨询电话: 0771—2839013或0771—2812533、2801655转8205/8206/8207
传 真: 0771—2840321
网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http://www.gxyxzb.gov.cn)
十二、监督委员会
地址: 广西南宁市锦春路3号自治区监察厅
电话:0771—5568513
传真:0771—5568544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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