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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物价局: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分厂家生产的药品中标价格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根据有关规定,我局对上述调整和补充的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进行核定,现予以公布(详见附表),请各地认真执行。附表中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药品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继续执行零差率,其调整后的中标价格即为中标零售价格。 附表所列价格自2011年6月20日起执行。
附件:调整后部分药品中标零售价格表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