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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关于对招标文件部分内容澄清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2  |  浏览次数:82557

各投标人:

根据近期企业咨询的问题,现对2011年6月16日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发布的《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澄清如下:

1.药品生产企业参与投标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的品种在填写电子监管码时,填写一个最新批次药品的电子监管码即可。

2.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参与投标的在提供“报名开始前两年内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时,不但要提供投标人自己的证明材料,还必须提供生产企业无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