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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甘肃省酒泉市关于对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2  |  浏览次数:88613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人民医院: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甘发改社会〔2011〕854号)和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对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查的通知》(甘卫规财函〔2011〕354号)要求,为准确掌握基本药物的实际购进价格,科学制定基本药物投标参考价,现对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进行专项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及范围

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确定的所有药品品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近两年来的实际采购价格。

二、相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卫生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调查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组织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对应2011年度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招标目录,筛选出目录内同品种、同规格的药品在本县市区实际采购价,认真填写“甘肃省基本药物价格调查表”(见附件),并报市医改办。

(三)同一品种因多个厂家生产而采购价不同的,同时填写最高和最低的两种价格,同品种、同规格、同厂家的药品价格以最低采购价为主。

(四)对于医疗卫生机构暂未采购的药品,一律填写我市二次议价后确定的价格,不得空缺。

(五)所报统计表纸质报表和电子版报表需完全一致,纸质统计表需由各县市区卫生局局长亲自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各县市区卫生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进行数据整理和核查,及时统计上报,不得虚报、瞒报,要确保上报数据准确。

(七)数据填报应严格按附表所列内容及格式填写,填报时不得对原表的格式和数据进行任何形式的增删或修改。上报数据须对应到具体采购单位且必须发生实际采购。最低采购价应为2010年1月1日至最近一次的实际采购价。

(八)各县市区卫生局请于2011年6月28日上午10点前(以当以邮戳为准)将附表纸质版及电子版(Excel格式,单独刻盘),密封后寄至酒泉市医改办陈晓荣同志处统一封存。同时将电子版报至99376666@163.com

(九)本文件及所附统计表请到“酒泉卫生群”(群号:39692267)的群共享中自行下载。

(十)价格数据一经形成,请相关知情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 甘肃省基本药物价格调查表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