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及货款收付管理,保证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和药品正常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鄂政办发[2011]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谁采购使用、谁支付货款”的原则,药品采购资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筹措。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单位。
第四条 湖北省基本药物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委托,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统一办理货款结算。
第五条 省药采中心设立基本药物专用账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实行集中收付管理。
第六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或财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于每月10日前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月所采购的基本药物货款及时上缴省基本药物专用账户。 未实行收支两条线或财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实行集中收缴,并在每月10日前将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月所采购的基本药物货款及时上缴省基本药物专用账户。
第七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登录“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品种目录》中勾选所需药品,平台将自动生成“湖北省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单”,主要内容包括采购药品编码、品种、规格、剂型以及价格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需填入采购数量后导出保存。 对不属于《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品种目录》中的药品,省药采中心不予采购。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按月采购,每月10日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药品库存及药品销售额,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编制次月药品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单须加盖单位公章),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药采中心。
第九条 省药采中心汇总各地上报的采购计划后,实施网上集中采购,并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供货企业须在72小时内直接或指定配送企业将省药采中心所采购药品送到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迅速完成药品验收入库和网上确认,验收合格后应出具药品入库验收单。药品入库验收工作由分管院长(院长)牵头,由药品专管员、配送企业经办人员参加,并分别在验收入库清单上签名盖章。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参加药品入库验收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发票由供货企业开具。
第十一条 省药采中心支付的药品结算价格为省药采中心网上集中采购的价格,亦即湖北省基本药物中标品种的挂网价格。药品采购价格包括药品配送费用。
第十二条 省药采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单、购销合同、供货企业开具的药品购销发票和药品入库验收单,通过银行或第三方支付等方式办理货款支付,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从交货验收到付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药品采购货款支付对象为签订购销合同的供货企业(发票开具企业)。 第十三条 省药采中心每季度将发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和货款上缴情况通报,以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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