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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1-06-25  |  浏览次数:51755

各生产商: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广西区外生产商无法提供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已使用统一标识药品电子监管码证明文件的,可提供印有统一标示药品电子监管条码最小包装的外包装盒或标签。

二、参与投标的吸入式气雾剂产品,若提供的说明书未标识产品不含氯氟化碳类物质(CFCs)作为辅料的,需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投标产品生产证明。如说明书未标识又不提供生产证明的品种,不接受参加本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