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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应对不配合的执法难题

发布日期:2011-08-13  |  浏览次数:54779

  一线的执法人员经常会碰到各种各样的难题,如当事人拒绝在文书上签字、拒绝配合检查等,若执法人员处理不当,极易造成证据无效、程序违法,从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因此,执法人员应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应对各种挑战。  

  拒绝在文书上签字  

  案例: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前去B药店检查无证经营药品违法行为。B药店负责人拒绝在封条、现场检查笔录、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字,经屡次耐心劝说,仍拒绝签字。

  应对: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18、19、24、46条规定,被检查人拒绝在《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字或按指纹,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第50条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收的,应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由见证人签字。

  但对于当事人拒绝在《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行政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听证告知书》上签字的情形,没有作详细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由2名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情况。这样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证据形式的要求。  

  阻碍检查  

  案例: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前去B药店检查销售违禁药品情况。B药店负责人撕毁执法文书,抢夺药品,拒不配合检查。 

  应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执法人员碰到当事人阻碍检查的,可以选择报警。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9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拒绝、逃避检查并销毁证据材料,从重处罚。  

  “躲猫猫”  

  案例: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B药店检查时发现,该药店无《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二类医疗器械,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B药店负责人借口出去买东西,溜之大吉。

  应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2条规定,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如当事人的成年家属、亲戚,或其所在单位的同事、所在居委会的干部等,并在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通知书上说明情况。  

  拒不缴纳罚款  

  案例:A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于2011年5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B药店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处以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和违法所得500元,并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二倍罚款1000元,共计1500元。B药店负责人在2011年5月20日内未缴纳罚款。

  应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9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措施。即从2011年5月21日开始,可以每日按1000×3%=30元加处罚款直至缴纳为止,或自法定起诉期限3个月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即2011年8月6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根据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自2011年8月6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