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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新疆关于同意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1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变更名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8-16  |  浏览次数:89218

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变更企业名称的申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卫规财发〔2009〕34号)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山东方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71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附件:71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名称变更对照表.xls

 

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