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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辽宁省盘锦市卫生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公开招标公告

发布日期:2011-08-17  |  浏览次数:97860
经盘锦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盘锦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盘锦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遴选进行招标采购,现欢迎省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一、采购内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文件)及《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精神,为保障我市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经盘锦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向社会公开遴选药品配送企业,负责本市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工作,配送服务周期为一年,配送范围为盘锦市全境内。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辽宁省范围内注册的药品经营企业。
(五)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GSP)、《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管理规范、信誉良好。2008年以来未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而受到处罚,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以当地市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且2010年销售收入(不含税)达2000万元以上(以当地税务局出具文件为准)、注册资金(截至2010年12月31日)在200万元以上(以当地工商部门出具文件为准)。
3、具备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并能实现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经营环节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购销单位、经营品种和销售人员等数据库,对其法定资质和经营权限进行自动关联控制,对库存药品动态进行有效管理。
4、必须出具区域配送承诺书,保证及时供应、配送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基本药物。
5、有较强的药品配送能力,能保证本区域基本药物及时供应。
6、拥有与配送业务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本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20立方米;外市配送企业仓储面积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经营生物制品必须有冷库,其容积不低于100立方米。
7、应具备覆盖本区域药品配送运输能力,能满足运输过程中药品储存的温度要求,能保证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的配送不超过24小时,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8、配送企业应建立与本地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
9、承担国家和省级药品储备的企业,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三、领取招标文件、资质审查的时间及方式
领取招标文件与资质审查同时进行。即日起至2011年8月17日(每日8:30--11:30、13:00--17:00),请投标人直接与采购人联系报名登记。8月18日上午8:00—11:00请投标人到盘锦市卫生局基妇科领取标书并接受资质审查。
领取标书须提交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GSP证书》以上“五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加盖公章)。
四、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11年8月19日9:00时前,越时视为自动放弃。
递交投标文件送达地点及开标地点:盘锦市兴隆台区金城路西盘锦市卫生局六楼会议室。
采购单位:盘锦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    址: 盘锦市兴隆台区金城路西
联 系 人:刘桂芳  武春光
联系电话:0427-2939022、0427-2939023              盘锦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